呼和浩特人民政府文件
呼政發[2000]10號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呼和浩特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旗、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
現將《呼和浩特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呼和浩特市室內裝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室內裝飾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室內裝飾市場的正常秩序,確保室內裝飾工程質量,根據國家 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飾是指對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型空間(包括六壁表面),經過另行設計和另行預算進行的裝飾施工以及室內配套用品的安裝設置,呼和浩特市室內裝飾工程質量預算檢審站(以下簡稱市內裝飾檢審站),具體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室內裝飾市場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筑進行室內裝飾,依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室內裝飾涉及拆改原有房屋結構或加大荷載,可能對建筑物安全造成影響的,施工企業必須報建筑行政管理部門或原設計部門審查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施工。
第六條 從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的單位須申領資質等級證書后,方可辦理營業執照。
第七條 市外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單位進入呼和浩特地區承攬室內裝飾業務的,須持當地地市級以上室內裝飾行業管理部門介紹信、相應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執照,向市面上室內裝飾檢審站申請備案。
第八條 市室內裝飾檢審站負責本地區室裝飾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凡投資在三十萬元以上(含三十萬元)的室內工程項目,必須按照招投標管理規定的方式發包、承包。
第九條 室內裝飾堅持安全、優質的原則,所用材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并符合消防要求:無產品合格證的,須經工程所在地產品質量檢驗部門進行抽樣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相應資質等級承包工程項目,不行越級承包和轉包。設計單位不得為無證單位和個人代審、代簽圖紙和出讓圖章、圖簽。
第十一條 室內裝飾工程由市室內裝飾檢審站負責監督管理,進行竣工驗收,核發驗收證書。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發放驗收證書。
第十二條 新建建筑物必須在土建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室內裝飾工程施工,室內裝飾內部結構(隱蔽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不得進行表層裝飾。
第十三條 成立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機構,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格證書,未取得監理資格證書者一律不得從事室內裝飾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室內裝飾設計、施工資質證書,預算、質檢崗位證書實行年檢制度,未經室內裝飾管理部門年檢的,資質證書、崗位證書無效,有關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相關業務。
第十五條 室內裝飾工程設計圖紙須市室內裝飾檢審站和消防部門共同審核后,發給消防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后方可施工。施工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圖紙施工,如有變更應報市室內裝飾檢審站和消防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市室內裝飾檢審站和消防部門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室內裝飾工程進行跟蹤檢驗和竣工驗收,并給予:“優良”、“合格”、“不合格”的工程評定。
第十七條 室內裝飾工程折舊年限根據裝飾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規定計取折舊年限:
(一)、石材(包括大理石、花崗巖、馬賽克、陶瓷)金屬衛生潔具10年;
(二)、室內配套用品8年;
(三)、木飾品、纖維板、刨花板,寶麗板、防火板、石膏板、礦棉板、PVC板等6年;
(四)、墻紙、壁布、裝飾布、即時貼、各種涂料油漆、裝飾性藝術品、燈光音響等器材5年。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室內裝飾檢審部門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一)、將室內裝飾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行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限期改正,處施工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三)、裝飾單位有下列情形的,責令改正,處裝飾單位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施工圖紙、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3、未按照國家或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裝飾單位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1、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驗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對不合格的裝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五)、設計、施工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設計單位設計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上述規定處以罰款。
(六)、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裝飾材料的,或者有不按施工圖紙、施工規范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七)、涉及建筑主休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工程無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施工單位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依照招投標管理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改正,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