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備法人資格,工商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人民幣;
(二)、具有承擔各類室內裝飾工程施工能力,獨立承擔不少于3項單項工程造價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單項工程造價在200萬元以上,平米造價在1000元以上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任務,工程竣工質量合格,無安全事故。所報工程質量(包括室內環境質量)合格,有內蒙古室內裝飾工程質量預算檢審所頒發的合格(含合格)。
(三)、有三年以上室內施工經歷的室內室內裝飾專業(或相近專業)高級執業資格或相應資歷的技術負責人,有中級職稱的財務、經營管理負責人;有室內裝飾(或相近專業)、建筑結構、電氣、給水排水、暖通、概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其中高級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中級技術人員不少于8人。
(四)、有穩定的室內裝飾工程施工隊伍,有持室內裝飾行業崗位資格證書的項目經理不少于3人,質檢員不少于2人、預算員不少于2人。
(五)、有工種配套齊全的持有室內裝飾行業技術工人崗位證書的技術工人隊伍。
(六)、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員不少于2人,企業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經行業安全培訓、考試、取得安全員資格證書。
(七)、有與室內裝飾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具,有交通運輸工具,有固定的寬敞明亮的現代化辦公場所。
(八)、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各項管理制度。
(九)、應是盟市室內裝飾協會會員單位。